2004 年辅助技术法案》明确规定了根据该法案接受资金的计划必须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 4 条. 其中包括四项 "州级 "活动,旨在帮助残疾人、其家人、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人获取和获得辅助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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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活动
设备演示
辅助技术法案》将设备演示描述为 "直接或与公共和私营实体(如 1998 年《劳动力投资法案》(29 U.S.C. 2801)第 101 节所定义的一站式合作伙伴)合作,使用熟悉此类设备和服务及其应用的人员,演示各种辅助技术设备和辅助技术服务(包括协助个人就设备和服务做出知情选择并提供体验)"的活动。第 4(e)(2)(D)条。
设备演示针对个人或一小群人,比较某一特定辅助器具或某一类器具的功能和优点。设备演示的目的是使个人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设备借用
辅助器具法》要求各州的辅助器具计划 "向个人、雇主、公共机构或其他寻求满足目标个人和实体需求的人,包括其他寻求遵守《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1400 et seq.)、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42 U.S.C. 12101 et seq.)和 1973 年《康复法》第 504 节(29 U.S.C. 794)的人,提供辅助技术器具的短期贷款"。短期设备借用的目的可能是:(1) 协助决策;(2) 在消费者等待设备维修或资金时充当借用设备;(3) 提供短期便利;或 (4) 促进专业发展。
收购活动
国家融资
辅助器具法》将州资助活动描述为增加 "获得辅助技术器具和辅助技术服务的机会并为其提供资金(其中不包括为残疾人直接支付此类器具或服务的费用,但可包括支持和管理提供此类费用的计划),包括为目标个人和实体开发提供和支付此类器具和服务的系统 "的活动。各州可实施金融贷款计划、管理 "最后手段 "基金、支持设备分发计划(如经过改装的烟雾报警器、电信设备)、开发制造负担得起的定制设备的计划或管理提供折扣以提高辅助器具可负担性的合作购买计划。
设备重复使用
尽管《残疾人辅助器具法》并未对器具再利用计划做出正式定义,但该法将再利用计划描述为提供交换、维修、回收或以其他方式再利用辅助技术器具的计划,其中可能包括通过器具销售、贷款、租赁或捐赠进行再分配,直接或与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实施(第 4(e)(2)(B)条)。州计划可以开展一些活动,将设备(通常是捐赠的)纳入库存,根据需要进行消毒和/或翻新,然后(通常是免费)提供给需要这些物品的残疾人,和/或运营一个 "分类广告 "或 "交换 "网站,提供待售或捐赠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清单,将买家和卖家联系起来。再利用计划是为以下残疾人提供的解决方案:需要公共资源无法支付的物品(包括备用设备);需要不再生产的设备;或在寻求或等待资助期间急需设备。再利用计划包括:(1) 翻新计划,对捐赠的设备进行清理、消毒、维修或以其他方式 "准备就绪",供新主人使用;(2) 交换计划,有设备出售或捐赠的个人发布设备广告,需要设备的个人可以查看是否有他们需要的设备,然后联系捐赠者/卖家,安排设备的出售和转让;(3) 无限期借用,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该物品,直到不再需要为止。